上帝让你成为一个好孩子,就是对你最大的奖励…… | 首 页 |
  •      Chester v Afshar,这又是一件医学伦理史上的经典Case:

         C是一位出生于1943年的记者,由于椎间盘突出而常背痛。当咨询过神经科A医师后,A医师建议她进行手术。但是A医师没有警告C同学,这个手术有1-2%的危险性,可能会并发马尾神经综合征。

         手术很成功。但是术后,1-2%的几率却不幸发生了。C的运动和感觉神经都被破坏,她几乎瘫痪。于是C记者把A医师告上了法庭,她的理由是:若你曾警告我,结果也许不一样。而A医师的辩护律师则认为,这两者之间没有确实的关系。因为根据F医师的专家证词,无论手术成功与否,那1-2%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。这完全是天意。

         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中,法官支持了C记者。法庭认为,如果C记者被告知危险,也许她会寻求更多的意见,寻找替换治疗,或咨询另外一位神经科医生。总之,有一定的可能性手术不会发生。因此“警告”和“伤害”之间,的确有联系。因此,A医师被判Negligence——医疗疏忽。

         A医师当然不服于该判决,上诉House of Lords。Lords开始对Negligence的三个先决条件进行判定:

    1. 首先,A医师是否对C记者负有责任(Duty of care)?

         在英国的国民健康系统(NHS)中,医患之间并不是一种契约行为,而是一种民事行为(这应用于NHS的公立医院,并不应用于私立医院,后者属契约关系)。所以,尽管这个问题看似很简单,仍需要判定。

         根据1932年著名的Donoghue案件,D同学控告啤酒厂,因为他在瓶底发现了一只蜗牛。该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啤酒厂对D同学负有责任,因为这只蜗牛造成的伤害是可以预见并且可以避免的。该案件还产生了对此后影响深远的“邻居法则” (Neighbour principle)——如果你发现潜在的危险对你的邻居有害,你就有责任去想办法避免。如此可见,NHS系统中的医生,尽管履行着民事行为,但很明显他们对伤害有一定的预见性,因此,他们对病人负有Duty of care。

    2. A医师是否避开了这种责任(Breach of duty)?

         对于医师应该承担的责任,这一点在美国和英国有所不同。美国以平均水平为标准,也就是说医师需要做到平均医师的水平。具体到每个州的标准又有不同,有些州以州平均为标准,而有些州以整个国家为标准。而英国则承认合格水平,也就是所谓的Bolam标准——另一位理性而合格的医师,在相同处境中会做出相同的处理方式。这种判定标准独立于学派的纷争,医师的行为只需要符合某一学派即可,即使另外的学派认为这样不合适,也无妨。

         在本案中,关于这一点众位大法官都很一致。根据医师从业的指引,手术前一份完整的知情同意书(Informed concent)不仅包括整个手术的过程,还包括手术中可能存在的危险。在这一点上,A医师却并没有将危险告之C记者。很明显他没有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,行为存在疏忽。

    3. A的行为和C的损害之间,是否有因果关系(Casual relationship)?

         这一点是大法官们争论得最多的地方。由于医学事件的复杂性,因果关系的证明又比其他案件更为困难。于是,大法官们征用了“But for”测试。

         But for测试的系统理论来自于Lewis提出的反事实理论(Counterfactual theory)。也就是说,想要证明“X事件导致了Y事件”,可以反之证明“如果无X事件,便无Y事件”。当然,这个理论不是仅仅如此简单,Lewis同学在未来的很多年直至今日,一直在对该理论进行修正。但这个理论依然有许多有争议的地方。

         But for测试在医疗案件中的最早使用,可以追溯到1957年的Bolam案。该案不仅确定了此前所提到的判定医师责任的Bolam标准,还提出,“如果可以证明患者无论如何都会签署手术同意书,那么手术前不告之危险便是无罪的。”这便是来自于But for测试的结论:如果告之危险(X未发生),手术还是会进行(Y发生),那么因果关系是不存在的。

         这个理论一直沿用到1974年的Sidaway案,该案件中大法官们争得很厉害。由于那个年代患者和医师之间是基于单向信任的关系,专家证词证明,如果考虑到告之实情可能会影响患者的判断,大多数医师都会选择不告之。但是Scarman法官却认为,医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不该只考虑专家意见,还应判断医师的该行为是否尊重了患者的自主权(Autonomy)。S大法官的见解,引起了医学界的轩然大波。Sidaway案也是医患纠纷中一个转折性的事件。自此,患者的自主权开始浮出水面。

         1993年,应用了30多年的Bolam标准,在Bolitho案件中被修正。该案件中,Browne大法官认为尽管有些做法在医疗界是通用的,但是它的合理性不该只由专家来判断,还应该由法官们判断——因为很显然,专家对该行为的判断涉及到专家们自己的利益。该案件中,尽管因果关系并不成立,House of Lords依然判给原告患者B象征性的赔偿。至此,医疗纠纷中的判断标准中,医生的父权开始逐渐被削弱。

         直至本案,2002年,C记者和A医师之间的诉讼。

         关于But for测试在本案中是否成立,由于C记者无法证明“如果A医师告之了危险,她就一定不会同意手术的进行”,所以,大部分大法官都不支持因果关系的成立。但是,这并不意味着C记者就此败诉,结果反而出人意料。尽管在传统意义上因果关系并不成立,但是基于公众考虑,House of Lords判定政策意义上(Policy Ground)的因果关系成立。因为A医师的行为,严重损害了C记者本应得到完整手术信息的权利。

         ——这便是此后沿用的Chester标准:一旦医师因疏忽而使患者的自主权受到了损害,无论事实因果关系是否成立,都会被倾向于判定为医疗疏忽。但这个标准,仅在医疗疏忽案件中被采用,而不得用于其他疏忽案件。

         Chester标准的确定,是患者自主权在法律层面得到保障的一大进步。同时也是对医生的一种约束和保护:他们必须提供足够的信息给患者,由患者做出合理的判断。但是,有时候这个标准却又显得并不适用:医疗过程中的可能性如此之多,到底要达到多大可能性的危险性,才算作“应该提供的信息”?如同Jane案件中,教师实在无需去教学生如何正确地坐在凳子上,因为他无法想到如此小概率的时间也会发生:凳子垮掉了,学生受了伤。

         而Chester标准带来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,当医生以提供了足够的信息为借口,把判断权留给了患者而置身事外时,他们作为专业人员所应负的责任,又去了哪里?

  •        我记得我大概小学前,是从来不淌鼻血的,还特别引以为豪。但有一次太过得意,从老妈的办公桌上摔了下去,对啊,是脸着地,于是摔成了现在这副乱七八糟的模样,还摔出了非周期性无外创鼻血不期而访症。为此老妈还曾经不知道从哪位中医那里拿来的草根根熬了汤灌我喝,苦死了也没见好。还给我惹出很多麻烦……

          记忆中第一次很尴尬的情形在高中,我兴冲冲拿着一副拼图去找同学玩。才刚拼好很小一块──靠,这上面怎么有一块红色的污渍?退货……呃,当然在污渍越来越多之后,我终于发现,那是我不听话的鼻子。那一次很扫兴,我没有拼好拼图,甚至没有找到一张柔软的纸巾。

          在绿苗有一次带队,通过了一位以饼干名为ID的靓女──这个靓字是形容词,不是助词。那一段时间绿苗曾主张午休时带队与新人聊聊天解解惑,以免过高的流失率。本着负责任的态度,我的惨剧也就此发生,面对这位靓女姐姐华丽丽地淌了鼻血。这位姐姐很是被吓住了的样子,而一边的某女人拿此事嘲笑了本人很久。

          比较近一些的,是刚刚来UK的时候。有一天和S同学去A同学房间胡乱聊着。A同学拿出一瓶水慰籍我们八卦的大嘴,是中国超市才能买到的某绿茶。我刚拧开盖呢,惨况又发生了。天,虽然说绿茶比较难买比较珍贵,可我真不至于为了它激动得流鼻血啊……而那个时候跟这两位同学还很不熟悉,结果可想而知,我很冤枉。

          再近一些就是有一次去Jackie的Tutorial。就在我们讨论着我的Essay的候,鼻子里的异样再次传来,以我这么多年跟它搏斗的经验,判断准确地立马捂住鼻子。Jackie吃了一惊,我解释说流鼻血了,还问她能不能借用她桌上的纸巾(实在丢脸)。她很大方地说,随便用随便用。结果我不仅用掉她一堆纸巾,还不得不借用了教师盥洗室才把自己收拾妥当。

          综上所述,虽然鼻血爆发频繁,但大多数时候都是自己一个人。所以用冷水拍拍,再用纸巾塞一塞很快就没事。只要不被人撞到那么尴尬,无非就是损失几十个鸡蛋的营养,还能促进血液循环。除了那一次Jackie好意地问我是不是生了病,害我晚上回来做噩梦梦到自己鼻血流尽而亡,醒了发现自己还活着并且没流鼻血,顺便感叹了一下活着的美好。

          但是,但是(当然有但是,不然我为嘛写这篇日志),就在刚才,我正捧着我的鸡汤美滋滋地,吃完了一些边角余料准备对两只大鸡腿下手(有的人习惯先吃山珍,有的人习惯先吃糟粕,我是后者)。然后一滴不起眼的小水滴从我鼻子里滑落下去,红色在汤里晕开了一小片──苍天啊!!!我留到最后才吃的两只鸡腿,还有一碗鲜汤……靠!就这么被毁了……

  • 1. 有才能;

    2. 把才能用错了地方;

    3. 对自己过度自信;

    4. 站在不属于自己的位置上;

    5. 背了千夫所指的骂名;

    6. 其实有点委屈;

    7. 上面有人。

     

     

  • Isabella - [影视音乐书籍]

    2009-07-26

    你有没有过,突然爱上某个电影角色的瞬间?这是天涯的一个有名的征集贴。

           我有很多。不仅如此,我还为这些不同的瞬间贴上标签。而每一个标签下面又包含了很多个不同的镜头,比如“可爱女生”的标签下,刚刚被我加入进去《伊莎贝拉》中的梁洛施。
           她在小酒馆里喝醉酒,唱起放肆的歌跳起怪怪的舞,实在像极了《9 songs》中的女主角,而那个女主角瘦瘦的身材又实在像极了某广告片中的孙燕姿。你看,我的形容词如此的贫瘠,以至于我的标签太少,而标签下的人物却众多,时常在我脑袋中乱窜。虽然说众多萝莉靓女或正太大叔在脑袋中蹦达着不是什么坏事,但有时候“恐怖姐姐”的这个标签脱了缰,贞子姐姐突然出现在眼前,便不是什么很美好的情景了。

           剧中有一句台词貌似这样:“在香港,两个人分手之后,可能永远都不会撞见。但澳门很小,这条街分手,很可能下条街就遇到了。”为此我特地狗狗了一下澳门的面积,20.96平方公里,甚至不如合并后的越秀区面积更大。
           我在越秀区有过两次,完全没有想到在那个时间那个地点会遇到的两个人。可是撞到之后又怎样呢?杜汶泽撞到的是自己的女儿,他逃不开躲不掉,于是开始学着做一个负责任的父亲。而我撞到的不过是人生的某段经历,于是紧接着错愕甚至不及尴尬地笑笑,便都擦身而过了。
           啊哦,这不是我想表达的重点,重点是《伊莎贝拉》。

           这是一部我短时间内连续看了两遍的电影,上一部是《WALL-E》,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一遍实在难以看懂。我发现居然开始有一些小文青的潜质了,看一些晦涩的电影然后还在豆瓣上看影评,还是一部顶着暧昧的乱伦气息的电影。天,真是不要。还好,这部“乱伦”的影片最后已经慢慢地把父女关系悄悄地剥离开来,而看第二遍时发现所谓的乱伦不过是镜头前的一个小花招,才突然如释重负,不至耿耿于怀于自己的三观不正。
           豆瓣上有个男人写道,他也常想以后能有一个女儿,自己也许也会是一个和女儿一起抽烟喝酒教她爆啤酒瓶的混账老爸。但他一定会很爱她,为她炒一些煳了的菜,教她自由率性地生活,陪她爬树掏鸟窝也不要把她塞在幼儿园逼她上培训班。他只要他的女儿每天每分每秒都活得自由自在无拘无束。
           不过我想他大概也只能说说而已,他将来一定会担心他的女儿受人欺负,担心她学坏,还会担心她被男孩子伤了心,说不定有一天他还会气愤地挥着拳头去揍那个令他女儿伤心的混蛋。
           豆瓣上还有人这么说,乱伦又如何,反正女儿是父亲的最后一个情人。这令我想起当年对贞子姐姐扮相的评论,也曾有人说那是一种对父权的挑衅甚至乱伦。所以你看,文艺小青年们的思想多么地奇怪。难怪传说中文艺女和小资女总是忍不住相互吸引,比如台湾娱乐圈的那一群女人们。
           呃,这似乎还是不是重点,我其实只想说,伊莎贝拉小姐,你实在是上帝赐予的天使。

           剧中的贝拉小姐装着大人的模样,俨然当了自己是家中的女主人,令阿成的女人们一个个望而却步。和情敌撇酒胜出瘫倒在沙发上,等到阿成回到家责怪自己时,忍不住泛出迷离又得意地笑。
           她踢着拖鞋在碎石子路上走着,直呼他的名字:“甜不甜啊,马振成?”“不甜啊,张碧欣”。她狠狠地咬掉他一大口西瓜“很甜啊,马振成”“开个玩笑,张碧欣”“无聊马振成”“白痴张碧欣”。
           她对暗恋她的男生说,我男人是个司警,他不喜欢我跟别的男生搭话,你以后离我远点。
           一个撒谎的女孩子,竟如此可爱。本人决定宣布三观因她而不正。

           据说“伊莎贝拉”在西班牙语中意为“上帝的承诺”。
           这位单亲家庭长大的葡中混血女孩,13岁便在娱乐圈浸染,生活一直颠沛流离却并未放弃自己的坚持,也因此被雪藏被威胁,常与母亲发愁吃饭的问题。17岁的时候出演一部以自己的名字命名的电影,斩获葡萄牙电演节最佳女主角。目前看来,似乎上帝也终于应了他的承诺,许了贝拉小姐一个光明的未来,Amen。

     

           很明显用它结束最好不过,《Isabella》终曲《A story in macau》,银熊奖,金培达。梁洛施-《伊莎贝拉》-金培达-《号码》-周笔畅,六人理论从来都是屡试不爽。24岁的周笔畅同学,生日快乐。

  • 上学时光 - [文字涂鸦]

    2009-07-23

    有一天中午,我梦到去拜访初中时的语文老师,心中很忐忑地担心她已不再年轻。可是当她开门的那一刹那,我就不自觉地咧开了嘴笑。老师还是依旧年轻而美丽,如同10多年前一样。那时她还刚毕业不久,扎着很长马尾辫,冬天穿着一件白毛衣在课桌间穿梭,给我们念课文。当调皮的男生偷偷地在她毛衣上留下钢笔的墨迹时,她还躲在办公室里忍不住哭了起来。

           我一直对语文老师有着特别的好感,不止因为小时候用录音带给我讲故事的老妈,也因为这位老师。初中的军训期间,我恰好生了病,却死活不肯回家。于是便一直受着她的照顾,帮我打好私家饭菜用自己的碗喂我吃药。那时的心目中,认为这位老师大概就是传说中的天使。

           天涯上有个贴不小心触发了我的泪点,楼主她说,多想一觉醒来,发现穿着小学的校服趴在课桌上,前面是带着眼镜穿着朴素的某语文班主任,正将粉笔头扔向自己。课桌上有刻下的圆珠笔印,窗外的梧桐被风吹着,操场上高年级的男生们在踢着足球。

           我知道以我的年龄说这话已经太不合适,但确是突然发现,长大似乎只在瞬息间。

           小学的时候跟风喜欢同桌的男生,想着法子不戴红领巾,骄傲的炫着自己的队徽,和校门口讨厌的男生打架。受着数学老师的宠,也被她的教鞭误伤过。晚上偷懒不想写作业,找着各种借口偷瞄热播的电视剧,却又怕被罚站于是一大早起床在上学的路上拼命赶作业。假期总是过得特别快,《暑假生活》总是在最后的那几天,被飞快地做完,开学的第一天,小组长会把它收去,老师也许不会很仔细地看,但她却会在上面划上鲜红的勾勾。

           只是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,奖励我们的却不再是小红花和红勾勾,而成了存折上一个个的数字。

           学校的路边有一条小沟,我记得我曾那里埋过我的秘密宝藏,却再也没有挖它们出来。如今那里已改建为高楼住宅,我也不再记得埋了些什么。有时,其实很想再戴一次红领巾,把手骄傲地举过头顶;想再被老师的教鞭抽了一下后,又被她揉揉说对不起打错了人;还想做《暑假生活》的题目,拿到那些鲜红的红勾勾和100分,哪怕只是一天也好(嗅到商机的味道)

           前不久和小学的好朋友聊着,才知道我们小学时最好的那位朋友已经生了一位宝宝,叫浩浩。她们一直都是很好的朋友,我却失去了联络很久。上周和老妈通电话,老妈提到初中时有次的篮球比赛,我被整两个班的同学起哄叫着“叛徒”,我差点快要不记得。高一时的班主任曾把我叫出教室,语重心长地说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,却倒还一直记得。那时很好的朋友之一,便是小学时喜欢的那个同桌,却早已没有了感觉。某一天他在我的QQ空间留言说什么时候聚一聚吧,我却有些担心见面不知还能说些什么。

           大概我们必须一边在生命的道路上行走着,一边和曾经的朋友师长们告别。在这条单行道上,曾经错过的,就再也找不回来。是吧?应该是吧。

           那天的梦,醒来之后我仔细想了一想,几年前我还见过那位老师,她真的已经不再年轻,小孩如今已经差不多该念初中,和我当年在她班上一样的年纪。这位叫点点的小女孩大概也会遇到那些她喜欢的老师和同学们,也会不断地丢失她们。再过十多年,她也许也会在某个深夜,突然回想起自己的上学时光来。